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财保5号
申请人:沈阳联合利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宏大,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
沈阳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沈阳联合利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向我院提交委托保全函,并提供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沈阳联合利邦机械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88,9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沈阳联合利邦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