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91执1040-1号
沈阳联合利邦机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刘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21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刘某支付执行款18035元及利息。
二、向刘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金鑫联系电话:8581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