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沈阳联合利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金宏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沈开劳人仲字(2020)512号仲裁裁决书与被执行人沈阳联合利邦机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开劳人仲字(2020)5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孟繁泰
执行员 金 鑫
执行员 张士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