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瑞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9900号
原告江苏瑞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驰路**中驰商都**楼**。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旸,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本市龙蟠中路**div>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钱凯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