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数园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数园网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泊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73民初4462号
原告:广州数园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育青(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江,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芳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泊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杨柏浓。
原告广州数园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园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泊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数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江、秦芳琪到庭参加诉讼,泊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泊源公司向数园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25000元;2.判令泊源公司向数园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20475元(以250000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7日为20475元,实际计算至泊源公司清偿合同款项之日);3.判令泊源公司承担公证费1100元;4.判令泊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日,数园公司与泊源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数园公司为泊源公司“人民车位”app定制开发服务项目,合同总价款25万元。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泊源公司应该在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软件符合规定;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泊源公司分三期支付合同价款,并具体约定了付款时间、数额;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泊源公司依约向数园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即合同总金额的45%,后数园公司履行开发义务依约向泊源公司交付了涉案软件,泊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正式发布涉案软件。数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该app程序,数园公司向泊源公司开具了第二期合同款的发票,要求泊源公司付款。此后,数园公司通过催告函和短信等方式向泊源公司催款,但泊源公司至今未向数园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故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泊源公司已经严重违约,依约依法应该向泊源公司付款及支付违约金。故请求法院支持数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泊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数园公司与泊源公司就“人民车位”app定制开发项目签订了《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内容:项目定制开发,APP一套,单价25万元;项目部署、实施及用户培训等配套服务各一项,赠送;售后服务即质保服务一年,赠送。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合同金额为税前25万元。
三、合同范围:针对本项目一期建设需求,泊源公司委托数园公司进行以下软件开发及相关配套服务:1.按用户需求,由数园公司充分调研并与泊源公司协商后于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需求说明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实施,《项目需求说明书》将作为本合同执行不可分割的部分;《项目需求说明书》签字确认后在实施期间发生的任何需求调整及变更,均须以书面方式由双方签订《项目需求变更说明书》,由双方核定需求变更所新增的定制开发工作量,届时另签补充协议;2.数园公司根据上述《项目需求说明书》及《项目需求变更说明书》在《软件开发进度计划表》规定的进度内完成软件系统个性化定制开发服务并部署上线进行试运行;3.提供上述软件系统的安装部署、初始化及用户培训服务;4.数园公司提供一年免费质保期。……
四、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最终的验收以双方签字认可的本项目《项目需求说明书》及《项目需求变更说明书》为验收依据。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1.泊源公司权责:……2)系统无故障试运行半个月后由数园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泊源公司必须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对该系统组织验收,并向数园公司提供验收报告合同用户使用报告,否则一律视为该系统已通过泊源公司验收。2.数园公司权责:……2)数园公司交货后由泊源公司验收,如发现软件系统不符合要求,泊源公司应在系统部署正式运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软件系统符合规定。……
六、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1.交货期:数园公司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需求说明书》及《项目开发进度计划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制开发服务,并部署上线,并须投入试运行1个月,期间若无问题则安排验收。2.交货内容:数园公司提供完整的APP程序及开发源代码。开发说明文档给泊源公司,并通过泊源公司的验收。
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质保期1年内没出质量问题,数园公司提出退质保金的申请,泊源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支付给数园公司。
十、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3.泊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泊源公司向数园公司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若项目已移交,但泊源公司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数园公司支付违约金。
十六、附件:《软件开发进度计划表》
合同尾部盖有双方公章,并有双方代表签名。
2016年6月2日,泊源公司向数园公司支付了涉案合同第一期合同款12.5万元,数园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
数园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付涉案合同项下“人民车位”app软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7)粤广广州第21171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数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江于2017年11月27日在广州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对其浏览并打印网页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夏江登录进入百度并搜索“人民车位”,点击“百度一下”后显示多个搜索结果。搜索结果包括:1.搜狐网“汽车”于2016年12月24日发表有标题为“人民车位正式上线,到处都是你的车位”的文章,该文记载2016年12月22日下午,由泊源公司举办的“颠覆传统·智享未来”——人民车位上线发布会在广州万豪酒店隆重举行。与市面上众多停车类App不同,人民车位在发布停车信息的同时,还为停车场管理方提供了一个专业且透明的管理系统,让消费者可以获得低价停车的同时,让停车场的闲置车位也得到充分利用。该文还附有人民车位创始人兼董事长杨泊浓在发布会上照片。2.www.12gang.com于2016年12月22日发表有标题为“人民车位,真的能解决如今停车难的问题吗?”的文章,该文记载2016年12月22日下午,由泊源公司举办的“颠覆传统·智享未来”——人民车位上线发布会在广州万豪酒店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3.小米应用商店显示有“人民车位”APP的下载、应用介绍等内容,显示更新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4.www.pc6.com显示其提供“人民车位”软件安卓版下载、苹果版下载,推荐中介绍人民车位app由泊源公司全力打造。
证据二、“人民车位”手机客户端截图多张。截图显示有如下内容:其中一个截图显示软件当前版本为V2.2,用户使用协议载明《人民车位用户协议》是用户与泊源公司之间在下载、安装、使用人民车位APP软件及提供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前述的协议,其中知识产权声明记载泊源公司是本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苹果AppStore搜索“人民车位”,显示该APP为泊源公司,点击安装完成后显示当前版本为V2.5。
证据三、软件开发技术资料(电子版)。
2017年5月23日,数园公司财务部麦经理向泊源公司杨泊浓发送短信,告知数园公司向泊源公司邮寄了催告函,希望尽快安排支付。杨泊浓回复节后回来一周内安排支付。同年6月8日,麦经理发短信给杨泊浓称杨总回复人民停车项目款项节后回来支付暂时未收到,请尽快安排支付。杨泊浓回复会尽快安排。同年7月10日、7月20日,麦经理继续发送了催款短信。杨泊浓于7月20日回复称因为公司重组,重组结果要7月31日才出来,所以7月31日才有付款计划结果。同年7月31日,麦经理发送短信询问项目款付款时间,杨泊浓回复公司资金链断了,公司重组不成功,将走法院清算流程。
2017年7月12日,数园公司向泊源公司通过顺丰速运邮寄了催告函。该函内容如下:根据双方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数园公司已经依约完成合同内容,截至2017年7月12日,泊源公司尚欠合同总价的45%的款项11.25万元。请泊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前将合同款项11.25万元支付到数园公司账户。顺丰速运快递查询信息显示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
另查明,泊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3日,注册资本为177.3883万元,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软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17年12月4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以上事实,有数园公司提交的合同、公证书、手机截图、催告函、快递单、短信截图、公证费发票、收款发票、银行业务回单、软件开发技术资料(电子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数园公司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数园公司与泊源公司签订《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泊源公司委托数园公司为其提供“人民车位”app定制开发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涉案合同均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泊源公司是否应支付涉案合同余款12.5万元的问题。本案中,数园公司提交公证书、“人民车位”App截图等证据显示“人民车位”App已于2016年12月22日上线,即数园公司应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完成涉案合同项下软件的定制开发服务并部署上线。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关于“系统无故障试运行半个月后由数园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泊源公司必须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对该系统组织验收,并向数园公司提供验收报告合同用户使用报告,否则一律视为该系统已通过泊源公司验收”以及“数园公司交货后由泊源公司验收,如发现软件系统不符合要求,泊源公司应在系统部署正式运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软件系统符合规定”的约定,由于涉案系统已于2016年12月22日上线后,现有证据未显示系统存在故障,亦未显示泊源公司对涉案软件系统提出书面异议,由于泊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数园公司提供验收报告,根据前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应视为涉案软件已通过验收。
由此可见,数园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其所负合同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关于对于第二期、第三期合同款的付款条件的约定,即“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质保期1年内没出质量问题,数园公司提出退质保金的申请,泊源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支付给数园公司”,涉案合同项下软件系统已验收合格,泊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的45%。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关于“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5%”的约定,由于涉案合同项下项目于2016年12月22日上线,依照合同约定应当一个月内即于2017年1月21日前安排验收,据此2017年1月21日视为涉案合同项下软件系统验收合格之日。依照涉案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泊源公司应当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45%即11.25万元,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1.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泊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余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余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数园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数园公司与泊源公司就合同余款的支付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协商同意于2017年7月31日确定最后的付款计划,因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了付款的时间,故对数园公司主张从2017年2月7日起算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泊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明确拒绝支付合同余款,故应当次日起计算违约金。根据涉案合同第十条关于“逾期付款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数园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涉案合同违约金应当从2017年8月1日起算,以25万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
关于违约金的总额问题,数园公司请求以2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泊源公司实际清偿合同款项之日止,据此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可能超过合同总价款,故本院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并结合本案违约情况确定违约金的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数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泊源公司拖欠合同余款12.5万元,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诚信的原则,本院将本案违约金总额确定为拖欠合同余款12.5万元的24%,即泊源公司向数园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根据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从2017年8月1日起以25万为基数、按每日3‰计至本案判决之日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故本院认定泊源公司应当向数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万元。对数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超过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数园公司请求泊源公司支付公证费11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根据,亦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泊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数园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服务合同》余款125000元;
二、广州市泊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数园网络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广州数园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5元,由广州市泊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盎
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
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林新宇
书 记 员  伦志咏
书 记 员  郑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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