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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冠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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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202民初2131号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龙大道中段(金利镇西围江边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冠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三楼E区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棠岗路东侧(77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焕,均为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冠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广州市冠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原告公司公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