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汇银国际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库镇***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9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387000元;二、被告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电梯安装款215000元之日止,以2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电梯安装款172000元之日止,以17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四、被告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无线五方通话设备及安装费4800元;五、驳回原告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2元,申请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威***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4412.00元及违约金、**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4月1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4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3、2023年4月3日、5月11日、8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2023年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3年4月20日,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2年9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
5、2023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2023年8月2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04412.00元及违约金、**履行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暂未确定该房产是否已经出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