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特8号
申请人:***,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英才路18号汇银大厦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28495289T。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03月27日经本院委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一、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等费用80000元,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50000元,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12点前支付***30000元。
二、此次处理作为一次性处理,各方履行协议完毕后,都不得反悔,***和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再相互及向该事故电梯权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主张任何其他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淄博祥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7日经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