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1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77455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064247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职权将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15648.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到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被××人××胶州市××路××、××以南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胶自52115、土地证号:1-5-110-10**)。本院第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2019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故未实际拘留。
2019年7月5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虞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