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851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东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77455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79号,组织机构代码MA1MLGGT-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