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

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8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774552L。
法定代表人:周竹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组织机构代码MA1MLGGT-6。
法定代表人:张越。
解除保全申请人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款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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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陈庆
书记员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