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39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炳林,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阳阳,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95983970Q。
法定代表人:张海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皖江,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第46幢2单元12层2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6334836H。
法定代表人:韩民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计17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