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382号

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号楼5层2559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3幢16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1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2。

第三人: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第46幢2单元12层21207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2。

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9元,减半收取计5924.5元,由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 文 佳

人民陪审员王 双 太

人民陪审员王 敏 智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慧 敏

(校对 王东娜)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