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382号
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号楼5层2559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3幢16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1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2。
第三人: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第46幢2单元12层21207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2。
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9元,减半收取计5924.5元,由原告北京亿龙能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 文 佳
人民陪审员王 双 太
人民陪审员王 敏 智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慧 敏
(校对 王东娜)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