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彦选,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埃德加·哈克特,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2018)晋0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保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