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彦选,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北辛******60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19021X。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埃德加·哈克特,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保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