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执14号
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泰能源有限公司:
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新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排采费60146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014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916元;三、承担本案的迟延利息、执行费等。现已执行回案件款752302.78元,其中剩余排采费601468元、资金占用费8236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073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916元、执行费9824.78元。根据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将排采费601468元、资金占用费8236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073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916元,共计742478元案件款支付给濮阳市鹏远达油气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费9824.78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新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执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