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洲景业实业有限公司

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与贵州鸿洲景业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002号
原告: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社区李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DT6TK23。
经营者:张霞,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芳,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鸿洲景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龙泉常青藤国际花园二期B栋2单元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6XNA1Y。
法定代表人:李茜。
原告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鸿洲景业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41元,由原告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