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FRQB9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2-18-1801,1802。
法定代表人:钟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菲,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61106T,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大新前海商业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李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睿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WGX1U,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65号慧宜居建材城C栋114-1。
法定代表人:袁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0007661715324,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尚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柳志勇。
上诉人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江森)与上诉人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和能源)、原审第三人深圳睿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诚毅学校)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对国联江森的一审本诉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处理。双方约定,创和能源确保国联江森前三年内回收项目投资金额,基于此,国联江森的本诉请求就是要求创和能源补足收益差额,而一审法院却要求国联江森对于村仔楼的投资以及已取得收益与诚毅学校另行进行清算,并未对国联江森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属于拒绝裁判。2.对于国联江森与诚毅学校之间托管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已解除、国联江森和创和能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合同履行的情况、无法履行的原因、单方违约抑或双方违约、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等基本事实未能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联江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2元、上诉人创和能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缪 凌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钱 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