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837号
原告: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3726905Y。
法定代表人:杨云超,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伟,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2-18-1801,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FRQB9D。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龙,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葛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
法定代表人:魏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男,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医院员工。
原告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第三人长葛市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琴
审 判 员  武燕子
审 判 员  徐纪斗
人民陪审员  王满长
人民陪审员  樊朋举
人民陪审员  范新正
人民陪审员  路松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