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4民初73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FRQB9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2-18-1801,1802。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龙,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61106T,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大新前海商业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李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睿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WGX1U,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65号慧宜居建材城C栋114-1。
法定代表人:袁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0007661715324,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尚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柳志勇。
原告(反诉被告)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和公司)、深圳睿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特公司)、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诚毅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国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王瑞龙,被告(反诉原告)创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第三人睿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子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诚毅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D-JCI-182033-01的《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南北校区)宿舍楼热水系统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2、判令创和公司支付其收益差额人民币121139.22元;3、判令创和公司以121139.2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4、判令创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其与诚毅学校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南北校区智能中央热水系统能源托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约定其出资建设诚毅学校的南北校区8栋楼的智能中央热水系统,并进行托管,托管运营年限10年,其中村仔楼工程建设期限为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其与创和公司与2018年11月29日签订《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南北校区)宿舍楼热水系统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其就上述项目提供资金,创和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为项目提供技术方案及运营方案,确保其投资回收期限控制在3年内(静态投资收益),当项目投资资金回收后,双方各享50%。
其与创和公司于当日签订服务合同附件一《村仔宿舍楼热水项目投资金额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约定就村仔楼热水系统,其投资金额为54万元。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创和公司承诺保证期每年最低18万元实际收益,不过不足,差额部分创和公司无条件在当年10月15日前补足,逾期补足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未补足差额1%的违约金。
上述确认书签订后,其按约建设了村仔楼热水系统,并经验收合格使用。但截至2019年9月30日,其实际收到收益共计58860.78元,与确认书约定的最低限额差121139.22元,创和公司对上述差额至今未付。而经其催促后,创和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该上述合同,故其现请求判如所请。
创和公司辩称,双方合同以及国联公司与诚毅学校的合同针对的均是8栋楼整体,但国联公司仅完成1栋楼的建设,故实际是国联公司违约。而本案实际为联营合同,其相成为担保方,国联公司为无风险借款方。
第三人睿特公司述称,其了解到施工范围应为8栋楼,但国联公司仅让其施工了1栋。其认为是国联公司违约在先。
第三人诚毅学校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创和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2、判令国联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0元;3、判令国联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66000元;4、判令国联公司支付本案诉讼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其与国联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国联公司与诚毅学校签订的托管合同均约定项目范围为包括村仔楼的8栋宿舍楼,案涉项目的实际业主为诚毅学校,国联公司获得项目后与其联合经营,一方注入初始建设成本,一方注入商务咨询和项目运营成本,具体施工由睿特公司安装落实。但国联公司仅在2018年9月10日与睿特公司签订《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北校区村市场宿舍楼热水系统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书),约定将村仔楼项目工程承包给睿特公司,合同总价54万元。对于其余7个项目始终未实施,不仅违反了服务合同,也违反了托管合同的约定。
确认单约定的利润考察方式为三年一考察,而非一年一考察,服务合同最后也明确8个项目为整体的事实,故国联公司的现主张断章取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联公司也未按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热水系统运行消耗的水电费用,甚至擅自扣走学生的存款,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从双方合同的约定看,本案实际为联营性质,并变为一个变相的担保和借款合同,国联公司要求其投入的资金获得固定回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其现请求判如所请。
国联公司反诉辩称,双方并非联营合同,其之所以未能建设剩余7栋热水系统工程,是因为创和公司未能及时提供项目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且双方在后期就项目的合作内容变更进行磋商,不存在其故意违约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创和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方案,擅自变更收款账户,突然提出终止合同导致本项目至今不能继续实施,系过错方,其提出诉讼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创和公司认为其违约而解除合同。因其不违约,故无需支付违约金,而创和公司在主张违约金同时又主张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8月23日,国联公司与诚毅学校签订托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各1份,约定国联公司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诚毅学校提供智能中央热水系统能源托管及技术咨询服务,国联公司负责项目主设备的投资、规划、设计、安装、设备调试、运行管理、维护服务,并执行运营权及收取服务费。项目范围包括村仔楼、北桥区内主宿舍楼、怀恩楼、外一楼、浔江路A楼、浔江路B楼、碧梅楼、永昕楼,合计8栋宿舍楼。国联公司预计投资约860万元,合同期内设备维护管理费用320万元。
项目期限包括建设期、验收期及运营期。8栋宿舍楼热水系统建设期为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3日,其中村仔楼建设期为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0日。国联公司将根据开工日期、实际施工日期的调整,按照诚毅学校要求按时完成施工进度,如国联公司未及时得到诚毅学校开工许可,完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生效后,国联公司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项目分期验收,工程竣工后,诚毅学校应在3日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运营期为10年,自2018年9月至2028年10月。
项目方案一经实施,除非双方另行同意,原则上不得修改。双方约定北校区村仔楼于2018年9月12日前建设完成投入使用。项目施工、系统调试完成后,国联公司提出验收通知后的3日内完成验收,如诚毅学校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完成验收,视同验收合格。国联公司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负责项目系统运营管理及热水供应服务保障。国联公司享有合同期内营业额(系统运营服务于热水收费)的分配权。国联公司有权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其合作方,该等转让自国联公司做出转让决定并签署相关协议后生效,国联公司应在做出转让决定后,立即书面通知诚毅学校。诚毅学校同意将合同项下的收益支付给国联公司指定的合作单位账户,国联公司应保证其合作方具备资金与技术服务能力协同运营本项目。诚毅学校学生在热水收费APP上充值,统一由国联公司管理。合作期内,双方约定按0.0352元/升的单价向诚毅学校学生、教师收取热水费,单价不足部分由诚毅学校按上述价格补足给国联公司等内容。
2018年9月10日,国联公司与睿特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国联公司将村仔楼空气能热水工程承包给睿特公司。合同总价为包干价54万元,总工期20个工作日,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附件一为承包清单,详细列明了项目总价的构成,合同附件二为项目技术方案。2018年9月28日,国联公司与诚毅学校签署竣工验收单,载明村仔楼工程于2018年8月22日开工,于2018年9月25日竣工,于当日通过验收。
后,国联公司与创和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创和公司为国联公司的案涉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资源支持及工程建设管理。项目范围同托管合同,双方指定对方为本项目唯一合作伙伴,由国联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创和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指定供应商提供技术方案及运营方案。合同期内,国联公司负责学校宿舍楼运行所消耗的用水用电费用,创和公司负责项目所有维护及运营费用。国联公司向创和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创和公司确保国联公司前三年内回收项目投资金额,如果未达到预期年收益(实际收益计算方式:热水消费金额-热水运营消耗的水电费-学校管理费),则由创和公司无条件补足前三年每年的差额部分(投资金额÷3年-每年的实际收益-每年的差额部分)。国联公司回收投资金额后,双方在次月立即进入收益分享期,收益模式更改为双方每月各分享50%项目收益,项目维护及运营费用均由创和公司负责,直至合同期结束。
项目建设根据国联公司与诚毅学校签署的合同及要求分批建设,国联公司确定实施方服从创和公司管理,并接受国联公司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合同期内,创和公司负责项目的所有维护及运营管理,国联公司不支付任何保修费用。
因项目前期开发所有的商务费用及评估费用均由创和公司支出,且创和公司为国联公司签订本智能热水项目,国联公司指定创和公司为本项目唯一咨询服务单位。创和公司提供有偿服务10年,自2018年10月至2028年10月,因系创和公司指定涉及方案和运维方案,故创和公司承担回收期内的所有运营、维护管理。双方约定在国联公司回收单栋宿舍楼投资金额后,再对该栋宿舍楼收益进行分享。创和公司每月咨询服务费计算方式为,(当月热水消费金额-当月热水运营消耗的水电费-当月学校管理费)×50%,双方据实结算。每栋楼的投资额,三年全额投资回收期等内容由双方在合同附件《XX宿舍楼热水项目投资金额确认单》书面确定。
项目建设日期根据国联公司与诚毅学校签署的合同及要求分批建设,国联公司确定实施方服从创和公司管理,并接受国联公司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创和公司负责本项目保修期内的维护及运营管理,费用由创和公司支付,国联公司不支付任何保修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创和公司指定李懿作为项目联络人,国联公司指定刘泽兴作为项目负责人。创和公司应确保项目所有收入存入国联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宝账户gljci@gl-jci.com),如有变更以国联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国联公司确保在案涉项目按约投资,由于国联公司原因无法按时提供资金与创和公司继续合作,视为国联公司违约。由于国联公司逾期付款或违反与业主的合同,耽误整体工程进度,情节严重的,创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国联公司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以及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未达到预期年收益,则由创和公司于《XX宿舍楼热水项目投资金额确认单》约定的日期前无条件补偿国联公司的差额部分,逾期未补足差额的,创和公司应每日按未补足差额部分的百分之一向国联公司支付违约金。创和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技术方案、推荐设备品种、数量、规格,若因技术方案、推荐的设备情况等造成项目损失的,由创和公司承担实际损失等内容。
合同末页另载明有8份确认单,对应项目中8栋宿舍楼,并约定若创和公司不能保证投资方三年内回收投资成本,国联公司可以拒绝投资,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由创和公司与诚毅学校友好沟通,规避国联公司因此造成违约的风险。国联公司与创和公司均在末页签章栏盖章确认,国联公司盖章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创和公司为2018年12月12日。
双方在诉讼中确认仅在2018年11月29日签署了村仔楼的确认单,其余7份确认单并未签署。村仔楼确认单载明,投资金额为54万元,合同年限10年,投资模式为BOT。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创和公司承诺保证国联公司每年最低18万元实际收益,不足的差额部分创和公司于当年10月15日前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创和公司按未补足差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当国联公司收回投资金额后,双方在次月进入收益分享期,收益模式更改为双方每月各分享50%收益,项目维护及运营费用均由创和公司负责,直至合同期结束。
村仔楼建设完成后,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支付宝账号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共收取费用66561元,另发生退费7700.22元,实际收取58860.78元。国联公司确认其收到58860.78元,但2019年10月23日起其未再收到任何费用,创和公司确认村仔楼目前在其管理下正常使用。
另查明: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懿与国联公司工作人员刘泽兴、周晓江、衡思泽、李学升、巫尚文等人存有大量微信沟通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1、在双方成立的“国联江森福建地区”聊天群中,李懿在村仔楼竣工后向国联公司告知了每月运营费用和用水量等信息,衡思泽表示数据与预想的收益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李懿表示系因入住人数不够所致。后双方继续沟通服务合同的细节,衡思泽于2018年12月12日要求李懿与国联公司另一员工整理一份报告,对目前营收状况进行分析说明,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原计划进行,再对校内拟建系统进行说明和评估,以便国联公司综合评估和推进。李懿后续对村仔楼的运营情况以及怀恩楼、主宿舍楼的预测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19年1月5日在群众发布村仔楼消费情况报告。2019年3月28日,衡思泽要求李懿对后五栋楼进行报价,同时要求就不做的两栋楼与学校进行沟通并签字确认。李懿表示“这个要第二部,先做。不然,别人会有意见,有误会。我也是不愿意做不好的项目。”
2019年7月22日,衡思泽表示国联公司经调查认为诚毅学校的热水价格较低并告知李懿与学校沟通,争取更好的价格。2019年9月26日,李懿在群中发送其与诚毅学校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诚毅学校表示将暂停项目。李懿要求衡思泽进行协调,并表示“时间拖延,很多事情就变质了。10月份,不实施。那我们就无力回天了”。衡思泽要求所有人将项目资料、补充协议做好并推进,李懿随后又告知诚毅学校正在开会确定是否执行空气能热水项目。
2019年10月13日,李懿在群中称“去年合作协议,都有模板,包含(国联江森与睿特节能,国联江森与创和能源)。就看大家能不能短时间完成了……”。2019年10月22日,李懿转发诚毅学校的信息“请安排国联江森公司负责人来校见面沟通”。
2019年10月30日,巫尚文询问李懿项目资料是否准备好,李懿表示在弄,并询问李学升“框架合作商务已经同意了吧?”。李学升回复“刚下机,现在就在等资料走流程啊”。2019年11月22日,李懿在群中表示国联公司去年已走过流程,但一直拖到今天,经多次调研确定其他楼不存在人数过少的问题后又走了一个多月流程。如果流程走完项目黄了,双方都有损失。
2019年12月2日,李懿在群中通知国联公司在2019年12月6日务必给其答复,并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启动进场或解除与诚毅学校的合同将设备拆除,不然将向国联公司主张因多次延误造成的损失。衡思泽回复国联公司对于现在的投资评审过程需要重新启动,对于之前截留的收入要有一个说法。李懿称在2019年12月6日前会配合国联公司,但要说服校方只能先启动接下来的项目才有可能,其他事情只能在继续履行协议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在李懿与刘泽兴的聊天记录中,刘泽兴于2018年12月10日询问李懿“李总,请把后面两栋的报价等文件再发我一次”。李懿于2019年1月12日询问“今年还做不做?”,刘泽兴回复“这几天就会有结果啦”。
2019年1月17日,刘泽兴向李懿确认怀恩楼、北校区主楼报价是否为48万、128万。2019年1月20日,李懿询问“还没有消息?”,刘泽兴称“还没有呢,下周三之前一定有结果,最近公司的人都忙的很”,李懿回复“那只能把设备采购好,以免过年后加价。施工,过年后再实施,很早就应该走流程了,不然耽误太多了。不知道学校会不会有意见”。刘泽兴称“没办法,第一个做亏了,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至少我在公司的信任就大打折扣,这是我的损失”。
2019年1月29日,李懿询问“接下来其他项目不搞了?”,刘泽兴回复“不是不搞了,就是我们内部一个资产审计的调查表,要寄给学校的人签字盖章,确认相关资产在学校,提供一下主任电话姓名地址”。李懿告知“学校对我们年前不进场施工有意见了,电话联系注意措辞”。
2019年3月13日,李懿告知刘泽兴“可以先把其他楼的协议签好,实施时间定好,在2019年10月,那么你们公司就没有违约风险了”。2019年3月26日,刘泽兴通知李懿“李总,你先把剩下五栋的报价给我,设备和工程各是多少?不含税价给我,工程施工方我帮你找了一家”。2019年3月29日,李懿通过微信将睿特公司对浔江路A楼、碧梅楼、永昕楼、怀恩楼、北校区主楼的报价发送给刘泽兴。
2019年4月15日,刘泽兴要求李懿将上述5栋楼的报价重新发给其。李懿回复“我晕,还没有报上去,这个项目的拖延给多方造成的损失,这个你要知道哦”。刘泽兴回复“我可能要离开国联,所以趁早给你报了,因为你这个项目造成我们财务的不信任有很大原因的,你不知不道。当然直接原因不是你的责任,我也是受够了,无所谓!”。
2019年10月13日,李懿告知刘泽兴“国联江森已经违约与诚毅技术学校,创和能源的合作协议。下周五(10.18),国联江森与创和能源双方还没有签约,就按解除合同处理(合同里,我们两个微信是对公联系的法定渠道,特此备注)”。刘泽兴回复“别找我,你的事我管不了,另外,我们是在一直尊重和保护你,你反而过来咬一口,我也真的没话说了”。
3、在李懿与李学升的聊天记录中,李懿于2019年8月16日询问“现在两天一个电话,学校在追问。说如果不搞了,他们就找别家”,李学升回复“收到,我尽快回复你”。2019年8月19日,李学升回复李懿“发下原来签约清单价格和新几栋的报价给我”。后续,双方对于运维成本、使用人数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李学升向李懿询问“那你现在是想维持原合同,是三年回本后分成,还是每年给一部分维护费后达到回本分成时接收比例下浮?”,李懿回复“原则:原来的商务模式设计模型总体框架不应变化太大,不然,就算我们俩谈好,其他方利益也变化了”。2019年10月17日,李学升提出要求创和公司协调诚毅学校延长村仔楼的合同期两年,如无法延长则在合同期第八年开始扣减创和公司在怀恩楼、××楼、××路××楼的一半应得收入,合同期满后扣减不足金额有创和公司支付,并对于村仔楼及其他三栋楼提出新的合作条件。
再查明:(一)诚毅学校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称其与国联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国联公司需完成8栋楼的热水系统建设,但除村仔楼外,其他7栋楼至今未建设。且国联公司拒缴村仔楼的水电费与管理费,在2018年12月寒假前还出现套取学生充值的热水费的行为。其于2019年10月13日告知李懿,要求通知国联公司若在2019年10月18日前未解决违约事宜并继续履行,其将依法解除合同。后李懿向其回复已多次联系国联公司,但未得到明确答复。为保证村仔楼正常运营,现由创和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相应管理费由创和公司承担;(二)创和公司另向本院举证袁子明的证人证言1份,袁子明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其在该证据中表示,睿特公司于2018年6月经朋友介绍对接国联公司与创和公司共同开发的诚毅学校项目。因村仔楼为外租的实习生楼,故诚毅学校与国联公司协商先做这一栋,其他楼在一年内完成改造。后其经过与其他三家公司的竞争,最终被国联公司选定作为供应商和施工方参与8栋楼的项目设计与施工。村仔楼建设完成后,其多次催促国联公司启动其他楼,但刘泽兴未回复,仅是让其联系李懿。国联公司经常让其报价,并等待走公司流程,后又要其联系创和公司做综合报价,说好盖章马上启动没有问题,后又称可能只与学校协商做其中一部分。最后每栋楼其按国联公司要求重复报价多次,但国联公司拖延已有两年,而其仍需要对村仔楼项目进行维护,无法覆盖成本。
以上事实有托管合同1份、补充协议1份、施工合同书1份、服务合同1份、确认单1份、竣工验收单1份、支付宝明细2组、电子证据固化报告1份、微信聊天记录4组、证人证言1份、情况说明3份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诉讼中,创和公司为证明自己的损失另提供了《创和能源投入金额情况》1份,证明其截至2020年4月共出差66天以履行合同义务,按每天1000元计算,共产生66000元。因国联公司违约,导致其无法获取后续收益,故上述损失应由国联公司承担。国联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创和公司单方制作。睿特公司表示其不清楚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国联公司与创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在国联公司承接诚毅学校能源管理项目的背景下,由双方凭借各自资源,依据自身情况,在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确定的合作方式为国联公司提供资金,创和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负责商务运作,指定供应商提供技术方案及运营方案,而实际完成的村仔楼也是由睿特公司提供技术方案并施工。服务合同中所称的创和公司需对技术方案、推荐的设备等承担责任系指因技术方案、设备的问题造成项目损失的情形。但从双方的履行情况看,案涉项目实际系因使用人数少、热水价格较低等因素导致收入不及预期,而非技术上存在问题。
服务合同约定项目依据国联公司与诚毅学校的托管合同分批建设,而托管合同确定的施工范围为8栋宿舍楼的热水系统,建设期为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3日。现国联公司仅完成村仔楼的投资与建设,建设期届满后也未履行剩余7栋楼的投资建设,显然违反了托管合同的约定。而诚毅学校在诉讼中亦表明其认为国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认为托管合同已经解除,因而后续7栋楼在事实上亦无继续履行之可能。
国联公司虽认为创和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但其理由并不充分。从国联公司相关人员与李懿的微信沟通记录来看,其发现村仔楼营收不及预期后,衡思泽在2018年12月12日的群聊记录中表明国联公司对于后续项目是否按原计划进行需要评估。2019年7月22日,衡思泽又要求创和公司与学校商谈,争取更好的热水价格。而李学升与李懿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反映,国联公司希望与创和公司变更原运营维护方案,且提出了相应的变更方案。后国联公司虽然与创和公司进行了商讨,但双方最终未协商一致,故国联公司仍应当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而李懿在群聊以及与刘泽兴等人的聊天记录中多次催促国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期间多次将睿特公司对于其他楼的报价方案转发与刘泽兴、李学升等人,同时也数次转达了诚毅学校的催促要求。但国联公司的相关人员对于报价方案并未及时回应,也未指出方案存在何种问题或要求如何更改。在2020年10月及之后,双方虽然仍有对方案的沟通记录,但彼时已超过托管合同和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期限。
综上,纵观双方的沟通经过,双方实际系因村仔楼项目收益不及预期而对于后续项目是否按原约定继续履行而产生争议,至于创和公司称国联公司扣留学生退款,国联公司称其收入被截留等均非双方的主要争议,也非合同未履行的实际原因。而如上所述,双方最终未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在托管合同及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范围、施工时间以及合作方式、费用负担的情况下,国联公司仍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按原约定履行。但国联公司未与睿特公司或其他施工方就其余7栋楼签订施工合同及技术方案,也未在创和公司多次发送报价及催促后采取实际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以致合同最终超过履行期限,故创和公司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服务合同系因国联公司违约解除,故创和公司有权要求国联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服务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约定为合同总价的20%,但双方对于合同总价并未有明确约定,合同中仅约定了投资额由《XX宿舍楼热水项目投资金额确认单》确定。而双方也仅实际签订过村仔楼的确认单,其余7栋楼的投资额也并未确定。故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调整违约金以村仔楼的投资额为基数按20%计算,即108000元。而创和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损失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表格1份,未有差旅费、住宿费票据证实其真实性,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合理性,故本院对其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国联公司对于村仔楼的投资以及已取得收益,其应与诚毅学校另行进行清算。
综上,对国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创和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D-JCI-182033-01的《福建省诚毅技术学校(南北校区)宿舍楼热水系统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
二、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08000元。
三、驳回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978元,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752元[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中的752元由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国联江森自控绿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佳睿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