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2民初1596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连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0801604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丁香里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7797278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冀0682民初15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郑花支行账户:17×××32上银行存款3480514.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