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82民初2732号
原告: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息冢镇连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08016041C。
法定代表人:刘青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新长安广场B座7-703、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J4CN6N。
法定代表人:张鲜丽,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盟,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诉被告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35,828.0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35,828.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至2021年5月24日暂计为232,281.1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被告基于华能陕西子长柏山寺50MW风电场工程项目的需要,陆续向原告采购导线等电力设备材料,并签署相应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货款总计人民币4,035,828.08元,并约定到货后7日或20日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均已签收并交付给项目终端用户投入项目使用中。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起诉日,被告仅支付1,800,000元,仍欠付货款2,235,828.08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就逾期金额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争议应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处理。基于上述事实和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恒德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数额认可,但是违约金过高,希望法庭依法判决,律师费和保全费不认可,不予支付,如果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话,我们会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如果按24%计算的,我们不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5日、10月21日、11月15日、12月6日被告与原告先后签署四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力设备材料,货款总价为4035828.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支付了180万元,仍欠付货款2235828.08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逾期部分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交付被告最后一批货物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4日,到货日后七日内付清货款。原告要求按逾期付款的金额为基数,自最后一次到货之日起第八日即2020年12月22日开始到被告履行完毕止,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合同、出货单、到货单、发货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信交易,原告如约供货后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货款。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认为较高,本院认为应以2020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对此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供了代理协议及相关票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保全保险费,该项费用不属于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2235828.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35828.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2月22日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恒德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