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财保13号
申请人: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82308016041C,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息冢镇连台村。
法定代表人刘青茹,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申请人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85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5551919202100122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5850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978.5元,由河北亿通线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占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