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执119号之七
申请人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于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化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308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伟
审判员 于海涛
审判员 苏秀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