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与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2民初2638号
原告: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开发区电业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U47XPX4。
法定代表人:任某彬。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59148967F。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巴险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思雨
书 记 员 郭慧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