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352号
原告: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某某市海州区新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
汉族,住辽宁省某某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远***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某某市彰武县西六家子乡本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23日向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辽宁**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2550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