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02民初57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59148967F。 法定代表人:于健。 原告**与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