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02民初57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59148967F。
法定代表人:于健。
原告**与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