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3)辽0902民初572号‏ ‏‏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9日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5914896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锡伯族,1970年4月6日生,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双跃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74975385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路20-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U2A94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生,现住‏‏彰武县‏‏。‏ ‏原告***与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千元(其中存放在地下室的五袋大米,两袋面,四个卷柜和衣服、鞋被水泡);2.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购得位于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苑9号楼1**楼下地下室一处,作为储存物品使用。2023年1月7日,被告位于地下室楼上的供暖管路断裂,漏水到***家的地下室,造成存放在地下室的部分物品被水淋湿和浸泡。原告认为该损失是由被告供暖管理漏水所产生,因此被告应负赔偿义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答辩人没有赔偿义务。答辩人位于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苑的房屋于2021-2023年期间供热情况为报停状态,在报停期间答辩人并没有使用该房屋。原告地下室的物品被水淋湿和浸泡的直接原因是因供热管路加压爆裂导致漏水造成的,在答辩人报停期间,管路内不应存在有水的情况,而出现漏水的状况说明供热公司对供热管路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据此,答辩人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并不是实际侵权人。‏ ‏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未答辩。‏ ‏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这个事情和我们无关。首先,我们改造的是楼梯间的供热立杠,按照改造要求,只换铁管,原有PPR管不动,跑水的这根管路,原有就是PPR的管,我们压根就没有动过。管路还是以前的状态,室内的管路也不在改造范围内。而且室内原有采暖管路状态是什么样的我们不知道。跑水后,**热力将原有管路剪断,后加的阀门(间照片)。11月初供热开始,我们是按照**热力提供的名单开的栓,报停名单里有9号楼111网点,我们不可能对报停的用户开栓。其次,我们开栓时,挨家挨户敲门,家里有人的情况下才会开栓供暖,查看供热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水点,如果有马上关阀处理,而当时市政设计院早已搬家,根本没人,我们更加不可能给该户开栓。第三,从当时现场情况分析是供水管路有水,而回水管路阀门没有打开,水不循环了,导致管路冻坏,才跑水的。常识都知道,供热开栓供水和回水阀门都打开,水才能正常循环,供暖才能正常运行。假设是我们开的栓,我说的是假设,我们不会只开供水阀门不开回水阀门,这是每个水暖工都知道的常识,如果供水阀门和回水阀门都开了的话,市政设计院就正常供热了,不会出现管冻坏跑水的事情。况且我们也没有给该网点开栓。第四,第四从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来,室内管路的阀门是处在开启状态的,也就是说网点报停后阀门一直处于开启状态,而且**热力与该网点签订的《停止供暖协议书》中第一条明确写清楚了“乙方自愿申请停止供暖,停止供暖后,室内所有的管线由乙方自己负责处理保温封闭,并做到不漏水不泡水。如有类似问题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这本身就是市政设计院和**热了签字**的协议,双方都同意的事情,现在不能因为跑水给老百姓造成损失,就甩锅给我们,这一点我们不认同,老百姓也找过我们所要皮厂,我们也和老百姓也讲清楚了,这个事情跟我们无关。第五,11月初开始供暖,1月6日,发生跑水,时隔2个多月,这足以说明**热力的日常管理存在疏漏,对停止供热的用户供暖后的减产不到位造成的,如果检查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也不会出现后面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苑小区9号楼2**301室业主,其占有使用的地下室位于9号楼111网点地下,该网点为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阜新市市政工程设计院)管理使用。2023年1月7日,由于9号楼111网点室内供暖管路断裂漏水,造成原告储存在地下室内的财物被淋湿、浸泡。‏ ‏另查明,***苑小区由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负责供暖。2021年10月18日,被告向阜新**热力有限公司申请停止供暖,双方签订《停止供暖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协议双方:甲方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乙方9#-111网点阜新市市政工程设计院。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停止对乙方的冬季供暖,就停止供暖的有关事宜,双方签订协议如下:1、乙方自愿申请停止供暖,停止供暖后,室内所有的管线由乙方自己负责处理保温封闭,并做到不渗漏不跑水。如有类似问题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2、乙方要求恢复供暖时,按规定办理开栓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3、如政府有关供暖规定有变化,以政府规定为准。甲方决不乱收费,更不能多收费。4、双方要互守协议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2022年被告该处供暖仍为续停状态。‏ ‏再查明,2022年供暖期间,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对***苑小区进行供热改造施工,改造后的主管路为热熔材料(PPR)。。‏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当庭陈述及答辩,照片、《供热缴费本》、《停止供暖协议书》、《续停用户停气明细》(202-2023年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过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9#楼111网点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空置向供热单位(阜新**热力有限公司)申请停止供暖,尽到了房屋所有权人的管理、注意义务。供热报停后,室内供热管路中不应存在大量供暖用水,即使存在损坏情况亦不会造成原告的地下室被淹,被告对管道漏水不存在过错。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作为供热管道的管理者、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改造工程的施工方,应做好交接工作、明确施工范围和注意事项,保障供暖期内和改造期间居民的财产安全。现被告阜新**热力有限公司对供热管道、阀门等设施检查不到位,在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改造期间未尽充分的管理、监督义务,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相关主管路及阀门妥善管理,双方对管路冻裂、漏水均有过错,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人‏‏**‏‏系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图片,存放在地下室的主要是大米、白面和其他杂物,价值不高,考虑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金额为2000元,由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且二者按同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1000元。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阜新**热力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二、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按均等责任各自承担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阜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第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 ‏审判员***‏ ‏‏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