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正协信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792号
原告:江苏正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丁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高锋,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正协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正协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正协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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