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13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内综合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鹿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