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4438号之二
原告:乌鲁木齐市路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七一酱园高层396号A2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内综合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408号蓝调一品C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路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路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路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路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应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路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