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3民初62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084754777,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缓、减、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