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05鑫港小区A13栋S5室。
法定代表人:闫金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大屯镇兴洲村。
法定代表人:郝玉芬,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付营子镇付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山,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大屯镇兴洲村。
法定代表人:王青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王清辉,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牧专业合作社、****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清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牧专业合作社、****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清辉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824执6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 燕
人民陪审员 佟 洋
人民陪审员 赵玉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