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春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隆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石头沟门社区华兴东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1430(古北口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宝,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杨树伟,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承德兴春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大屯镇兴洲村。
法定代表人:郝玉芬,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温婧,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常秀金,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李树彬,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卢巍,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杨庆伶,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刘卫兵,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滦平兴春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大屯镇兴洲村村委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温婧,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武永发,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王春宝,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树伟、承德兴春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婧、常秀金、李树彬、卢巍、杨庆伶、刘卫兵、滦平兴春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武永发、王春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824执5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高照阳
审判员 王香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