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春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申请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大屯镇兴洲村。
法定代表人:郝玉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滦平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应得收入700000.0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房权证号为滦政字第7××6号坐落于滦平县底商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房权证号为滦政字第7××6号坐落于滦平县底商的房屋一处。
二、冻结滦平县土地储备中心应给付被申请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7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晓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