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春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2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大屯兴洲村。
法定代表人:郝玉芬,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滦劳人仲(2020)3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1487.00元,缴纳执行费972.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1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被执行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个,总计金额0.00元,三个账户为失效状态,剩余账户已有冻结信息,本案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H×××××东风牌、冀H×××××东风牌、冀H×××××天威缘牌、冀H×××××福田牌、冀H×××××福田牌、冀H×××××福田牌、冀H×××××天威缘牌、冀H×××××福田牌、冀H×××××长城牌、冀H×××××福田牌、冀H×××××东风牌、冀H×××××东风牌、冀H×××××东风牌等车辆,经查车辆已抵押、查封,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同时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前往公司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态,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产状态并由大屯镇人民政府提供书面说明,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案中****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办公设备、电视、空调、热水器、厂房、覆土运输车等)已在2019年在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已抵押其他债权人,抵押债权金额7500.00万元,同时涉及****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15号蔬菜大棚15栋、9-23号鸡棚5栋、日光温室、食用菌生产厂房(18栋)、机器设备和配套设备等财产已于2019年转让其他债权人;
六、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两次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劳人仲(2020)38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平县人民法院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张连军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