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8479号
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星桥通兴集体商业总店集资楼**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东,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人民中路**。
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毛才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