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8265号
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星桥通兴集体商业总店集资楼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东,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华路西首(*堂庙村七组)3幢一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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