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8313号
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星桥通兴集体商业总店集资楼7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县阜城县人民西路106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雷,河北省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奕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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