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宏济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4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济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宏济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客服主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勇于2014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四元,由***负担一千一百八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宏济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八元,撤诉减半收取四百九十四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志军
审判员汤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