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013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226803863。
法定代表人:李建珍。
原告***与被告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2022年3月1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世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倪青云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