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执37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朝鲜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9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1530.4481万元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另经本院线下调查,已执行到位金额6.814761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