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1688号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军,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诉被告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新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明泰公司偿付欠款1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每年6.15%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LPR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2.天润公司对明泰公司在本案所负全部债务以及新航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审律师费10万元向新航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司和天润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1日起,新航公司为明泰公司承建的多个项目供应混凝土。2013年12月13日,针对混凝土货款支付问题,明泰公司与新航公司签订《协议》,确定明泰公司欠新航公司混凝土货款959.06125万元,约定明泰公司以其承建的天润公司开发的小区别墅一栋(作价1400万)和一辆奔驰车(作价65万)抵债。在新航公司指定第三人与新航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向天润公司支付该别墅的房款。超出欠款的那部分差额,由新航公司支付300万给明泰公司,剩余205.93875元作为明泰公司为后续工程支付给新航公司的预付款。如果明泰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抵债房屋的产权手续,应在2014年1月15日前向新航公司全额支付欠款。该协议签订后,明泰公司如约向新航公司交付奔驰车一辆,但约定的别墅因种种原因迟迟没交付过户。新航公司出于对明泰公司的信任,继续供应混凝土。截止2014年12月31日,除去明泰公司已经交付的奔驰车冲抵65万元外,明泰公司尚欠新航公司混凝土货款以及其他款项总计1400万元。之后,明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天润公司多次就别墅过户事宜与新航公司沟通,承诺尽快办理,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兑现。2021年7月21日,明泰公司与天润公司共同向新航公司出具《***》,承诺全力争取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将协议中约定的别墅过户给新航公司或指定的第三人。天润公司作出连带责任保证,就明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别墅已经被处分给天润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诺无法兑现。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鉴于协议约定相关纠纷由新航公司所在地通州法院管辖,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明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协议的,后签订的合同效力大于前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就混凝土货款以物抵债事宜签订过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2013年12月13日签订,约定管辖法院为通州区法院,第二份协议2015年12月29日签订,约定管辖法院为延庆区法院,且第二份协议时三方抵偿协议,应当以第二份协议为准,故申请移送延庆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又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的,该协议系争议合同的一部分。其中若对仲裁或管辖作出新的约定,视为对原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变更,以新的约定确定主管、管辖,若没有新的约定,以原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确定主管、管辖。本案中,明泰公司与新航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协议》,就双方债权债务冲抵事宜进行协商,并约定管辖法院为新航公司所在地法院即通州区法院。但是,2015年12月29日,明泰公司、新航公司与北京**混凝土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协议》,就2013年12月13日签订《协议》中债务抵偿协议进行重新约定,并约定相关纠纷由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约定清楚明确,合法有效,故涉案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新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明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