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执29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v>
法定代表人:魏玖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07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108234.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袭著章
审判员  齐 栋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