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特107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贤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玖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请求确认2017年4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整体衣柜分包合同》中订立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整体衣柜分包合同》争议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整体衣柜分包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以仲裁条款的形式订立了仲裁协议:“若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到济南仲裁机构解决”。该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准确,但选择通过济南仲裁机构解决涉案合同争议确实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济南仅有“济南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涉案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不清楚,经询问公司业务员魏强,是业务员魏强签的合同,魏强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叶总有经济纠纷,合同签订后,济南市整顿生产业市场,所以他们无法按时交工,之后他们再怎么样协商的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其与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整体衣柜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一条违约与争议中约定,“若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到济南仲裁机构解决”。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合同中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系该公司业务员魏强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2017年4月27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整体衣柜分包合同》时,济南仲裁委员会系济南市唯一一家仲裁机构。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该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