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1125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6900711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旺公司、***返还***装修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旺公司、***承担。庭审中,***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万旺公司、***返还装修费2385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原、被告就位于郑州市中牟县的房屋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日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工期为50天。***通过微信先后转给***70000元。后工期到期,房屋未按合同装修完成,***联系对方未果,诉至法院。
万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牟县房屋一套。2020年9月1日,***为甲方(发包方),万旺公司为乙方(承包方),双方就前述***名下房屋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住房施工面积130平方米,工期自2020年9月2日开工至2020年10月20日竣工,工期50天。工程总价款76000元,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水电完成后支付20000元,墙地砖到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30000元,家具板材到货后支付10000元,清理完垃圾后支付6000元。合同落款甲方处有***签名,乙方处盖有万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使用“魏伟”名义所签姓名。
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依合同对案涉房屋进行部分装修施工。***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6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0月7日通过微信向***转款10000元、20000元、30000元、10000元,合计70000元。现***以万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诉至本院。
另查明,万旺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在业。
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案涉郑州市中牟县房屋已完工装修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河南鑫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作出豫鑫盈评报字[2021]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确定案涉房屋已完工装修价值46150元。为此***预付评估费用3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与万旺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将案涉房屋交予万旺公司装修并给付装修费用70000元,万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经本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案涉房屋已完工装修价值为46150元。万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故***要求万旺公司返还装修款23850元(70000元-4615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要求***对其诉请款项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分析认为,***虽将装修款支付至***个人微信账号,但案涉《房屋装修合同》双方分别为***及万旺公司,而***系万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可以代表万旺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个人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责任,因此***的该项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38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202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济南万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