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

2183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与泰州藤林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2183号
原告: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2445591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西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雯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藤林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Y86LC1H,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据大厦**主楼**iv>
法定代表人:朱国祥。
被告:朱国祥,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藤林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朱国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