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

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泰高执字第0057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泰高商初字第0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九九广告有限公司251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如下:一、就本案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中尚未履行部分双方自愿以人民币16000元结账,此款由被执行人***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余款10000元由被执行人***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二、上述还款计划被执行人须按期履行,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能按期履行,则申请人有权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二、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在执行过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泰高商初字第0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或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树平
审判员黄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袁贵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