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866号
原告:扬中市伸科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中市大鹏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街长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扬中市伸科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大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扬中市伸科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伸科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伸科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扬中市伸科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