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悦佳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嘉悦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3494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女。

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荷花金池市场**荷花正街**。

法定代表人:贾中芬,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竹君

书 记 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