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3494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女。
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荷花金池市场**荷花正街**。
法定代表人:贾中芬,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竹君
书 记 员 吴 觅